工人日报报道,近期有网民发帖求助:公司自7月起推行“上四休三”制,却扣减基本工资,单日扣除额约200元。该网友透露,此前月薪到手约5800元,如今预计仅剩5000元。
相较于传统的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四休三”这一新型办公模式曾被视为提升员工幸福感的“理想方案”。
若企业在实行此制度的同时下调薪资,法律层面是否站得住脚?推行过程中需规避哪些风险?工时缩短后,加班费及福利待遇该如何重新界定?
受访专家指出,工资待遇关乎劳动者核心利益。企业将“上四休三”与薪资挂钩,必须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取得劳动者同意。专家建议,应在坚持充分协商、利益平衡、分类试点的原则下,探索建立更灵活的工时制度,以平衡企业发展、劳动者休息权及收入保障三者关系。
**“上四休三”,为何伴随降薪?**
在不少劳动者眼中,“上四休三”的吸引力在于休息时间的延长。“三天假期既能安排短途旅行,也能在家彻底放松。每次小长假返岗,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某央企职工于芳表示。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认为,从劳动法价值取向审视,“上四休三”有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契合劳动法倡导的体面劳动与职业健康发展方向。
“‘上四休三’是否适用,需综合考量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岗位特性、人力资源配置及经营承受能力。只要通过科学排班、增加班组或优化流程能保障正常运营,各行业均有探索空间。”班小辉指出。
但记者调研发现,当前部分实行“上四休三”的企业,常将工作制变更与降薪绑定。
“因业绩不佳,公司通知实行‘上四休三’并扣减相应工资”“实行‘上四休三’需降薪1000元,不接受则辞职”“实行后工资降幅达20%”……
记者在社交平台搜索看到,多家实行该制度的企业均将其与“降薪”挂钩,且工作时间缩短后,员工月度工作量并未减少。
“相比双休或单休,‘上四休三’能直接削减企业办公、人力等成本。”一位民企管理人员坦言,因此在效益下滑时,部分企业会将调整工作制、减少排班作为降低运营成本的手段。
**工时变更后,薪资待遇怎么调?**
企业能否单方面推行“上四休三”并降薪?
“薪资待遇属于劳动者核心利益。未经劳动者同意,企业无权以工作时间缩短为由降低薪资。”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表示,若企业单方变更,须告知员工,员工有权拒绝安排,并要求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此类案件:2023年5月,董某某所在集团职代会讨论并通过《2023年生产淡季轮休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决定执行“上四休三”,增加休假时间按基本工资扣款。2024年1月起,董某某基本工资由每月3850元降至2100元。随后,董某某辞职并以“底薪被降”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定,集团未能举证证明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董某某,故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除基本薪资外,企业实行“上四休三”后,休息日加班薪酬核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等配套事项也需相应调整。
“标准工时制下,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可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则按300%支付。”班小辉说明。此外,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通常依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结合当地上下限按年度核定。工时缩短但工资不变的,基数亦不变;工资依法协商调整的,应按当地年度申报规则,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不得因少上一天班而随意降低基数。
针对部分企业提出的“不降薪但减少福利”或“以福利替代部分薪酬”做法,张烨阳指出,劳动法规定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强制支付属性;福利则是基于法律规定、集体约定或自主政策给予的保障或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本身。即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企业同样不能单方面取消。”
转自工人日报
来源:华龙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