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红星资本局获悉,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帖称,经其科普后,父母已明白购药需认准“一致性”标识。随后他们入手了一支红霉素眼膏,但该药品包装上印有的“原研一致”字样,实为注册商标而非质量承诺。
该网友指出,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制药企业不应在一致性评价问题上打擦边球。
▲图据微博网友
所谓“原研一致”,本是药学界的专业术语,意指仿制药须通过国家药监局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确保在质量与疗效上与原研药保持一致。通常,通过该评价的仿制药,外包装会印有蓝色V形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专属标识。
日常消费中,部分具备一定药学常识的消费者,往往对带有此类官方标识的药品抱有更多信任。
同日,红星资本局在电商平台检索发现,某线上药店正售卖一款红霉素眼膏。其包装盒左上角醒目地标注着“原研一致”及“R”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1021842”,单支净含量3.5克,售价8元。
▲截图自某线上药店
记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该批准文号可知,这款眼用制剂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均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制药”)。
天眼查数据显示,开封制药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为2.05亿元。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辅仁药业,持股比例达100%,而辅仁药业目前已退市。
8月5日,红星资本局多次拨打开封制药在工商登记渠道留下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另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共美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美器械”)在第5类国际分类下申请了“原研一致”商标,涵盖药品、医用及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等类别。
▲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天眼查信息显示,共美器械于2015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340万元。自然人汪强为其大股东,持股99%。
同日,红星资本局致电共美器械在工商渠道公示的电话,接听者却表示记者拨错了号码,对方并非该公司人员。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涛向红星资本局分析,尽管该商标已完成注册,但其合法性存疑。企业此举可能面临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及声誉危机,操作手段并不妥当。
“一方面,成功申请的商标具备形式上的合法外观;另一方面,若在实际使用中带有欺骗性,致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则该使用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不具备实质合法性。”张宇涛对此解读道。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宋文彬也认为,基于现有公开信息及现行法律,“原研一致”属于医药领域描述仿制药质量疗效的通用专业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特点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的标志,更是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该标识本质上是对药品属性的行业通用描述,并非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它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已通过官方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即便已取得商标注册,仍存在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法律风险。”宋文彬指出,企业将行业通用术语抢注为商标,偏离了商标制度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涉嫌借用公共行业概念为自身产品背书,合规层面值得商榷。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