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类相关经营主体:
为规范夏季旅游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针对餐饮服务、旅游经营、市场商超、景区景点、酒店住宿、文化娱乐及交通物流等领域的市场主体,发出如下提醒与告诫:
一、压实主体责任,自觉合规经营。各经营主体须恪守商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科学制定价格,防止价格剧烈波动或涨幅过高,确保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物有所值。要信守价格承诺,妥善化解消费纠纷,主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诚信办事。全体市场主体应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助力我市夏季旅游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销售商品时,须清晰标注品名、价格及计价单位;提供服务时,需明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或计费方法。标价内容必须对应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利用网页以文字、图像等形式明码标价。若进行价格比较,所标示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务必真实准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以下行为均属价格欺诈,严格禁止: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结算时却按高价执行;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四)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交易;
(七)使用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
(八)其他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四、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市场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价。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服务价格过高上涨;严禁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类相关市场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于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主体,对未明码标价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全市各类相关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电话举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来源: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