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被冤农民蒙冤29年终获无罪,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彰显司法纠错力度

面对取证不全、定罪依据不足且证据链条断裂,即便穷尽调查手段仍难还原真相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坚守客观公正底线,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引发广泛关注。2022年,经最高检提出抗诉,该案依循“疑罪从无”理念改判谭某义无罪,此前他曾被判处死缓。

女孩借宿后一家三口遇害,谭某义成主要嫌疑人

据案情披露,1993年7月17日下午,谭某旺、王某英及其女儿谭某娜一家三口在家中遇害身亡。死者谭某旺享年58岁,王某英享年55岁,其女谭某娜年仅15岁。因案发前夜7月16日晚,谭某娜曾在谭某义家中借宿,公安机关随即将其列为重大嫌疑对象。

原有生效判决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左右,谭某义回家如厕时,撞见正在使用厕所的借宿者谭某娜,顿生邪念实施强奸。为掩盖罪行,他萌生杀害谭某娜双亲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谭某义潜行起床,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谭某旺住处,利用镰刀砍击、钝器砸击等方式,将熟睡中的谭某旺、王某英杀害。随后,他将断头的镰刀及刀把丢弃现场,返回自家。鉴于担心谭某娜发现父母死状后起疑,当日清晨,谭某义尾随刚起床准备返家的谭某娜,在其家堂屋后方双手卡住谭某娜颈部致其死亡。接着,他用绳索缠绕谭某娜颈部,将尸体悬挂于房梁,绳子另一端系在牲口槽桩上。作案结束后,谭某义用铁锨铲取厨房草木灰覆盖血迹,锁好堂屋门后逃离。

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今周口市)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起诉谭某义。同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先后杀害谭某旺、王某英和谭某娜,基本事实清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再次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再度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服刑期间,谭某义及其家属多次信访申诉。2017年5月25日,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申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发现证据存疑,最高检介入抗诉

受理申诉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谭某义的申诉理由具备一定合理性,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2018年11月15日,该院决定立案复查。复查结论指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谭某义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强奸罪。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检受理后,全面复核原案证据,实地勘察案发现场,提讯谭某义,询问相关证人,并向原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同时听取申诉代理律师及家属意见。通过对讯问笔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谭某义的有罪供述签名并非本人所写。综合全案证据,最高检认为谭某义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主要证据间的矛盾无法排除,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谭某义实施故意杀人、强奸行为,原判确有错误需纠正。首先,本案缺乏客观性证据支撑。一是尸检报告表明,因尸体已腐败,无法判断谭某娜处女膜破裂属新鲜还是陈旧。此外,无谭某娜内裤及阴部擦拭物的提取送检记录,缺乏证明强奸行为的客观物证。二是现场提取的凶器镰刀把上两枚血指纹特征点过少,不具备鉴定条件;谭某义家门板上的4处血迹虽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但无提取笔录,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具备唯一指向性。

其次,谭某义的有罪供述呈现“先证后供”特征,存在供证矛盾,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真实性与合法性均受质疑。客观证据未能锁定谭某义与案件的关联,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年11月5日,河南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月16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全盘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从1993年7月21日被刑拘至2022年10月20日获释,谭某义失去自由长达29年以上。

■案件指导意义

最高检强调:针对客观性证据缺失案件,须重点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该案三大指导意义:

其一,对于客观性证据匮乏、主要依赖被告人有罪供述定案的案件,应着重审查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结合全案证据综合研判是否采信。若被告人指控遭受刑讯逼供或笔录非本人签名,应及时启动讯问合法性审查,重点核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且同步完整、内容是否与笔录一致。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比对签名笔迹,排查非法取证可能。对供述真实性存疑的,需审查供述稳定性、前后一致性、与在案证据的吻合度及矛盾解释可能性,并结合生活常识、逻辑和经验法则,综合判断供述是否可信。

其二,需充分辨析“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不同特点,精准查明事实。对于“先供后证”,可重点审查是否依据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强、外人难知的作案工具等客观证据,以及作案方式描述是否与死因鉴定等吻合,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予采信。对于“先证后供”,若供述随侦查进程与现场勘查、客观证据渐趋一致,应将合法性和真实性作为审查核心,注重分析供述的稳定性、一致性及其与在案证据的印证与矛盾关系,综合决定是否采信。

其三,对案发时取证不全、证据体系残缺,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事实的,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落实“疑罪从无”。若有部分证据指向嫌疑人,但其有罪供述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无罪辩解及其他有利证据无法排除,且缺乏客观证据锁定嫌疑人,加之案发时部分证据未及时规范提取、无法补充新证据,导致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则不能定罪。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