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患癌妻子发现丈夫用伪造证件和第三者做试管 申请销毁胚胎遭拒 专业律师解读多维度参与维权路径

8月4日,那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患癌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事件出现了新动向。男方对媒体表示,自己愿意配合销毁胚胎,但对于婚内出轨、伪造结婚证等核心争议点,却未做正面回应。

此前,无锡的朱女士发现丈夫与另一女子持伪造的结婚证,在医院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培育了受精卵。她拿着真实的结婚证去要求医院销毁该胚胎,却被拒绝。随后,朱女士将丈夫、涉事第三者以及医院一并告上法庭,诉求包括销毁涉案胚胎、由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此前报道:)

这一事件迅速点燃了全国网友的情绪,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成了舆论争论的焦点。三湘都市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试图解读该案在重婚认定争议背后的法律症结。

为何难以认定重婚罪?律师解析认定标准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唐婷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婚,既包含第二次登记结婚,也涵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但在朱女士的案件中,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定罪要件。

一方面,他们没有进行第二次登记。那张伪造的结婚证,既没有,也无法在民政部门形成有效的婚姻登记记录,因此不属于“登记重婚”。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重婚要求的是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且被群众公认的“生活层面”同居。仅凭向医院出示伪造证件,很难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以夫妻名义同居”。

“司法实践中,常有‘重婚罪难告’的说法,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唐婷律师介绍道。首先是证据门槛高。“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证明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邻里群众公认等,自诉人往往难以自行收集到这些证据。其次是立案管辖环节存在“踢皮球”现象。重婚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常以该案属于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刑事立案,而法院受理刑事自诉又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导致被害人维权立案门槛极高、追责困难。本案中的朱女士就遭遇了类似困境。

此外,刑民界限的认知落差也是重要原因。多数婚外情、非婚生子等行为仅属于道德失范或民事离婚过错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也是公众期待与司法认定之间存在偏差的核心原因。

不只盯着重婚罪,律师建议可多方面着手维权

朱女士的遭遇引发了全国网友的关注,不少热心网友和法律界专业人士为她支招。在法律界,对于其丈夫及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唐婷律师分析认为,两类观点的核心分歧,在于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究竟是侧重长期共同居住的生活化事实,还是侧重对外以夫妻身份开展活动的客观行为。本案最终裁判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标准,同时也依赖朱女士补充关键证据,包括二人共同生活影像、邻居证人证言、在其他公共场合以夫妻身份往来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唐婷律师认为,鉴于重婚罪取证难度大,朱女士可以转换思路,从多方面进行维权。

首先,可从共同侵权角度突破维权困境。目前司法主流观点认为,胚胎是特殊伦理物,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原配没有提供精卵,无权直接要求销毁。尽管男方与第三者伪造证件的行为违法,但并未改变胚胎的生物归属属性。对此,朱女士可主张二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主动参与伪造证件、策划实施体外辅助生育的行为,已侵犯配偶权益,可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朱女士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辅助生殖服务合同无效,据悉,目前朱女士已提起相关诉讼。

针对男方已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唐婷建议朱女士作为婚姻无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唐婷律师认为,朱女士的困境,本质是试图通过重婚罪这一刑事追责路径,解决婚外同居、伪造证件、侵犯配偶权益的复合型纠纷。法律对无过错配偶的权益保护,不依赖重婚罪的刑事认定,而是体现在民事确权、行政监管与离婚救济等多重制度之中。

本案也暴露出当前司法与监管中的三大短板: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处置权界定模糊、违规建档胚胎的档案效力缺乏清理依据、卫生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归根结底需要完善配套实体法律规则,而非局限于单一罪名的适用。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蒋慧婷 文子佾

编辑丨陈香云 实习生 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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