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宣判 误导性表述构成侵权 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宣判 误导性表述构成侵权 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组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两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一案的判决结果首次被披露。

法院最终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了商业诋毁,需向重庆某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直播带货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中对同类竞品进行评价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允许一定程度的主观表达,但这种评价绝非没有边界,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底线。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不同,经营者及其主播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必须确保评论真实、客观且全面。即便是在即时互动的场景下,“临场发挥”也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此外,商业诋毁不仅涵盖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哪怕这些误导性信息夹杂着部分真实成分,但若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或模糊指向等手段呈现,导致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同样受到法律规制。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与“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进行了不当关联,既未区分该白酒旗下的白酒产品与果味酒,也未展示该品牌多款白酒已获得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过这种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误以为该品牌的白酒不符合标准、非纯粮酿造。这种行为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界限,构成了法律所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最高法强调,在这起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界定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虽可对同类商品进行评价,但相较于普通公众,其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即时互动中主播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即使主播言论包含部分真实因素,若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等方式误导公众对同类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仍构成商业诋毁。

时间回溯至2024年7月,东方甄选主播“天权”在一次直播中发表的涉及白酒的言论引发了广泛关注。其相关表述包括:“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等。

针对上述言论,江小白发布声明,指出其误导消费者并恶意拉踩江小白品牌,随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此后,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道歉。但江小白并不认可,认为对方道歉态度不够诚恳,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因此选择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