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个贷新规落地 六大行及齐鲁银行公示 参与办理个贷可关注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自8月1日起,《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7月31日,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大行已陆续公布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的上限标准。

以工商银行为例,该行在上周五发布的《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中明确,在客户正常履约的前提下,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其年化利率上限均设定为6%。针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年期(含)以下期限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年期LPR加0.5%;五年期以上期限的上限则为5年期以上LPR加0.5%。

公告同时提示,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正常履约场景,实际执行利率需以银行与客户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我行对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正常履约情形下的综合融资成本,各息费项目均已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折算为年化水平,且总和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其他五大行的公示内容与工行类似,并特别强调该公示自202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记者梳理发现,此前部分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也已发布公告,承诺将向客户明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并签署相关表格。

例如,恒丰银行于7月24日发布《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的公告》,宣布将推行《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制度。紧接着在7月31日,该行再次发布公告指出,个人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依据央行有关规定及商业原则协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定为24%,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齐鲁银行则在7月30日的公告中表示,自8月1日起,该行新增的所有个人贷款业务——涵盖房屋按揭、综合消费及经营性贷款——均严格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在定价方面,该行指出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各息费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客户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年化)上限为18%。

依据《规定》,贷款人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必须向借款人出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同时,贷款人需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清晰披露正常履约情形下的成本上限。明示表需详细列出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说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项息费、收取方式、标准及主体,据此计算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此外,还需列明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相应标准。所有正常履约下的息费收取标准,均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明示表还应明确警示:除已公示的成本外,贷款人及合作方不得再收取任何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费用。

《规定》对“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的定义是,借款人因贷款而承担的各项息费,既包括利息、分期费、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也涵盖逾期罚息等违约或有成本。贷款人须依法合规地合理确定该成本的年化水平。

新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同时也包括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环节与贷款人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业内普遍认为,《新规》的实施将推动个人贷款息费走向规范与透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升政策传导效率。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分析称,综合融资成本的透明化有助于规范行业竞争秩序,过去依赖营销话术吸引客户的手段将受到限制,未来机构的竞争焦点将更多回归至风控能力、客户服务及产品体验。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新规标志着个贷信息披露规则的重大转变,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不仅能看到名义利率,还能直观了解整个贷款周期内的实际综合成本,这将助力消费金融从“低息营销”向“透明定价”转型。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也表示,通过建立透明化、规范化的机制,可有效遏制隐性收费和不合理加价,倒逼金融机构和借贷平台优化服务、提升能力,从而回归良性竞争,重塑健康、长远且互信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