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淮安、无锡、南通以及高邮等地市陆续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规范调整。一批原本叫“处”的部门统一改名“科”,原“科”级则调整为“股”,对应的领导职务名称也同步变更。
以淮安为例,该市商务局将原综合处更名为综合科,原财务处更名为财务科。原任处长、副处长的干部,现分别改称科长、副科长。
这类整改并非江苏独有。早在2020年,江西南昌就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要求市直党政群机关凡是科级内设机构,一律不得以“处”命名,明确要“打掉虚名,回归法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规格需严格对应机关层级。设区的地级市,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应命名为“科”,比如某局某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机构规范化命名的政策文件中,也多次强调机构名称必须反映行政规格,不得擅自升格或滥用称谓。
“机构名称是公权力的外在标识,随意拔高会混淆行政层级,破坏行政组织的严肃性。”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超认为,“‘虚高’的名称违反了行政组织法中关于‘职权法定、机构法定’的要求。”
机构名称为何会出现“通货膨胀”现象?彭超表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机构改革中,部分地方曾自行拔高过机构规格。虽然后来在实体编制上被纠正,但拔高一级称呼的习惯却保留了下来。“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对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存在盲区,重实体编制、轻形式名称,导致不规范称呼固化。”
一位来自中部省份某县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有“名头高、有面子”的想法;还有单位出于招商引资、业务对接等考量,使用上级机关机构称谓。
彭超认为,本轮机构名称规范化整治,向各级机关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机构编制的红线不仅体现在职数、规格,也体现在名称、牌子上,任何形式的变通都不被允许。机构名称回归法定化,旨在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处’改‘科’、‘科’改‘股’的调整,是行政组织法领域由粗放式管理走向精细化治理的体现,也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的精准施策。”彭超建议,应以此为契机,联动职务职级、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治理文化等一系列深层制度改革,建立起一套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崇尚实干、服务为民的现代基层行政治理体系。
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