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案交通事故官司让求职者被拒:过度背调成隐性就业障碍

已结案交通事故官司让求职者被拒:过度背调成隐性就业障碍

李青历经多轮面试,终于收到了心仪的录用通知。可没过多久,他却被告知背景调查未能过关。原来,第三方背调公司指出他牵涉在一桩已结案的交通事故民事案件中。这家公司给他的背调报告打上了“黄灯”,企业据此撤销了录用意向。

李青的遭遇并非孤例。据《新京报》调查,除了交通事故赔偿、物业纠纷、劳动仲裁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诉讼记录,征信信息也被部分第三方背调公司纳入考察范围。这些信息被纳入“红黄蓝绿灯”体系,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招聘决策,无形中成为求职者遭遇的隐性障碍。

背景调查的界限何在?非职业相关的诉讼记录能否构成拒录的理由?

法律专家指出,求职者签署授权书并非背景调查合法化的通行证——征信信息需单独授权,一揽子授权并不能涵盖,诉讼信息的获取途径同样存疑。用这些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给求职者贴标签,进而决定是否录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涉嫌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第三方背调公司如何弄到求职者的诉讼信息?

今年四月,李青应聘某移动出行企业。经过技术面试和HR面试后,他收到了录用通知。随后,该公司委托上海一家背调机构对李青展开调查。六月四日,李青收到邮件通知,要求完成授权动作。

没几天,李青被知会背调未通过,原因是有民事诉讼记录,背调结果为“黄灯”。

媒体报道显示,许多背调机构在背景调查报告中用不同颜色的灯来评估求职者。其中,红灯代表高风险,指存在严重问题或虚假信息;黄灯代表中风险,建议重点观察;蓝灯代表存有争议,需适当关注;绿灯则表示调查内容属实,无风险。

“授权表很长,诉讼只是其中一项,我以为只会查刑事案件,没想到民事诉讼也涵盖在内。”李青对《新京报》称,“像民事诉讼、离婚这类隐私事,感觉和工作没什么关联。”

李青表示,2023年三月五日,他租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与另一人发生擦撞。交警认定他承担全部责任。由于租车公司保险赔偿不够,伤者将李青和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依据李青提供的判决文书,2024年十月三十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决李青支付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金75069.15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保全费1270元按半数收取。李青说已完成赔偿,案件了结,却没料到这样一桩民事诉讼,让他的背调亮了“黄灯”。

李青向背调公司申请复核,工作人员回应称其“只负责背调对接”,若需重新核实,需委托企业通知他们。李青与企业沟通,对方表示“有人申请过但结果相同,因为背调机构打黄灯的规则未变,申诉无用”。

李青担忧:“只要未来有企业委托这家背调公司,我的背调依然是黄灯。”他考虑提起诉讼,又怕因此再添诉讼案件影响求职,陷入两难。

《新京报》查询该背调公司官网,显示其背调项目包括“离职原因”“岗位能力”“有无犯罪记录”“网贷逾期”,并称“已拥有上千家合作客户”,其中包括不少知名企业。

李青对背调机构获取其诉讼信息的途径存有疑虑。据他所知,案件的公开文书对其姓名作了匿名处理。之后他入职某外包企业时,公司HR也告知查到其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记录。“我不清楚背调公司是通过什么渠道查到的。”李青说。

李青的经历并非特例。2021年,因公司拖欠薪酬,刘月和同事集体仲裁维权。2026年七月,刘月应聘某互联网企业时被告知,由于仲裁记录,背调亮了黄灯。

“我真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维护自身权益怎么就成了新公司录用的门槛?”刘月对《新京报》说。

林媛也有类似的经历。2025年四月中,林媛去某零食企业面试,HR口头告知她可正常入职,但需完成基础信息背调并授权。

几天后,林媛从HR处得知,由于她有诉讼记录,曾被列为被告,背调亮黄灯。她在“人民法院”小程序查询立案记录,才想起2018年小区与物业发生矛盾,集体拒交物业费,物业将众多业主起诉。作为房主,她也是被告之一。

她想申请案件不公开,但找不到当时的法官协商,黄灯标记也无法消除。

专家:信息获取非法,劳动者权益不应被剥夺

“企业及第三方背调机构获取劳动者征信、诉讼等信息,可能构成侵权。”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指出。

值得留意的是,李青、刘月等求职者都签署了背调授权书,为何仍构成侵权?常莎解释,签了授权书不代表授权合法,“依照现行法律,企业及背调机构未经合法授权获取劳动者征信信息、非职业相关的诉讼资料显示,并将其作为录用参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其一,授权范围超出了法定界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常莎认为,所谓基本情况通常涵盖身份信息、学历背景、工作经历、职业资格、专业技能,以及与岗位直接关联的健康状况、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等。这一规定的核心是“直接关联”,不能随意扩大。非职业相关的诉讼记录和征信信息,本就不在企业有权了解、求职者应授权的范畴内。

其二,征信信息的授权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常莎指出,“个人征信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必须基于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取得单独同意。”这意味着,即便求职者签署了涵盖多种信息的长授权协议,企业及背调机构仍需就征信等敏感信息另行取得专门授权,不能用一揽子授权代替单独同意。《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将征信信息普遍纳入常规背调,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其三,诉讼信息的获取渠道存疑。常莎认为,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已对当事人匿名化处理,背调机构仍能精准找到具体求职者的诉讼记录,其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存疑。

从合理性角度讲,常莎表示,此类信息与岗位能力无逻辑关联,将非职业相关的诉讼记录挑出来标记,并作为拒绝录用的依据,实则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在责任划分上,背调机构并非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豁免同意条款,必须获得求职者的明确授权。若背调机构受企业委托,企业则有监督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遭遇此类状况,劳动者可向企业申诉复核,向背调机构要求纠正不实信息;还可向人社、网信部门投诉,或以缔约过失、侵犯个人信息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常莎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长期聚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他表示,随着社会演变,企业用工更趋谨慎,对求职者征信和诉讼情况的了解诉求看似合理。但他同时强调,对求职者有重大影响的评判标准,应像征信体系一样,有成立依据,有国家监管机构介入;第三方背调机构也应有准入标准,不能随意给人贴标签。

“民事诉讼记录本身并非企业拒绝录用劳动者的正当理由。”常莎强调,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者若因行使诉讼权利被拒录,等于变相剥夺了其维护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劳动者在就业与维权间陷入困境。

(文中的李青、刘月、林媛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秦冰 实习生 李思宇

编辑 杨海

校对 付春愔